近期,湖州德清县卫生健康局发出第一份游泳场所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游泳池因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逾期不改,被责令停业整顿,至泳池水质检测合格。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游泳池检查并委托检验测试公司对泳池水进行采样送检,8月9日收到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泳池2个监测点尿素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执法人员告知泳池负责人检测结果,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时换补充新水,保证游泳池水质安全。于2022年8月11日予以立案。
2022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委托检测公司对该泳池水进行复检,复检报告数据显示泳池2个监测点尿素仍不符合卫生要求。针对该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并提取了游泳池的换水记录。经确认,该游泳池存在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该泳池责令停业整顿,至泳池水质检测合格的行政处罚。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应当符合评价标准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标准值为:尿素:≤3.5mg/L。该泳池2次尿素指标分别为5.50mg/L、5.70mg/L和8.15mg/L、7.91mg/L,均大于限值3.5mg/L,且复检时尿素值比第一次检测时更高。
该泳池水质复检仍不合格,属于逾期不改,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至泳池水质检测合格的处罚决定,这也是该县游泳场所发出的首张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停业整顿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该罚种的适用幅度最易产生争议。
停业整顿到底“停多久”?一般来说,责令停业整顿都会附相应的期限,但上述法律和法规中未对该罚种规定明确的期限范围。在实践过程中,执法部门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期限。责令停业整顿是一种手段,守法经营才是目的。因此“停多久”,主要根据其达到该合法状态所需要的时间,达到了合法状态,就能恢复生产经营。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了停业整顿至水质复检合格的行政处罚,避免以罚代管,过罚相当。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二)水质;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第六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方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